(2015)威环民初字第2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原告杨XX与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XX,刘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民初字第2388号原告杨XX,女,198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邹道临,威海环翠天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XX,男,197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XX与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XX撤回对被告刘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 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彩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