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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民初字第2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原告杨XX与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XX,刘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民初字第2388号原告杨XX,女,198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邹道临,威海环翠天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XX,男,197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XX与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XX撤回对被告刘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 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彩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