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法执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王中星与韦防盟民间借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中星,韦防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太法执字第198号申请执行人王中星,男,汉族,住河南淮滨县。被执行人韦防盟,男,汉族,住太康县。本案已立案执行王中星诉韦防盟民间借贷一案,于2015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通知书,限令被执行人5月19日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太民初字第3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德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亚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