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敦林民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姜喜君与李世龙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喜君,李世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林民初字第186号原告:姜喜君,男,1969年4月1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敦化市。被告:李世龙,男,1991年7月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姜喜君诉李世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喜君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现已自行和解,原告姜喜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喜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余25元,由原告姜喜君负担。审判员 张克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笑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