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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环民初字第1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刘力锋与梁向飞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力锋,梁向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环民初字第1215号原告刘力锋。被告梁向飞。原告刘力锋与被告梁向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2月6日,被告在原告经营的“会友酒行”赊购了一万多元的酒到合道乡去赶集,2月20日被告将剩余的酒返还给原告,称所卖酒钱已经花光,经过协商,被告共欠原告货款7210元,给原告出具了欠条,约定2013年5月20日归还,逾期则按照月息3分钱计算利息。2013年3月18日被告向原告归还1000元,下欠款至今未还。现要求被告归还欠款本金6210元,并支付利息4320元,共计1053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刘力锋曾在环县海洋小区经营“会友酒行”,被告梁向飞当时在环县街道王中平的“老榆林酒行“做销售员,双方之间有生意往来,互相熟识。2013年2月6日,被告梁向飞在原告刘力锋的“会友酒行“赊购了一万多元的酒到合道乡去赶集,2月20日被告梁向飞将剩余的酒退还给原告刘力锋,称所卖酒款已经花光,经过结算,被告梁向飞共欠原告刘力锋货款7210元,向原告刘力锋出具欠条一张,约定2013年5月20日归还,逾期则按照月利率3%计息。2013年3月18日被告梁向飞向原告刘力锋归还1000元,下欠货款未按约定支付。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笔录、被告谈话笔录、欠条等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并有效。被告应按约定支付所欠原告的货款。双方虽约定了逾期利息,但因该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故被告应在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前提下向原告酌情支付逾期利息。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梁向飞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原告刘力锋欠款6210元、逾期利息3000元,共计921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元,由被告梁向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63元,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乔维贤审 判 员  李丽丽人民陪审员  梁雄堂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