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青川执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张俊锋与重庆群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群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川执字第339号申请执行张俊峰,男,汉族,住青川县乔庄镇。被执行人重庆群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祥宁,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青川民初第70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重庆群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偿付申请执行人张俊峰执行款478686.68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青川县国土资源局应向被执行人重庆群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的工程款298326.68元予以扣划。二、将青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应退被执行人重庆群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民工工资保证金180360.00元予以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学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姚小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