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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执民字第28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宁波超煜电器有限公司与慈溪创世纪电子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超煜电器有限公司,慈溪创世纪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2847-2号申请执行人:宁波超煜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彩娟。被执行人:慈溪创世纪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国耀。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余商初字第237号判决书,于2015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120182.6元,执行费1703元,原审案件受理费249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慈溪创世纪电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4382.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罗洋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