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克民初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原告樊庆彬与被告许铜芝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某,许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克民初字第470号原告樊某某,住克山县。被告许某某,户籍所在地克山县。本院审理的原告樊某某与被告许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樊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肖玉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