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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克民初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原告樊庆彬与被告许铜芝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某,许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克民初字第470号原告樊某某,住克山县。被告许某某,户籍所在地克山县。本院审理的原告樊某某与被告许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樊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肖玉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