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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市法民初字第7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马进贤与牟桂英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进贤,牟桂英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市法民初字第716号原告马进贤。委托代理人马少贤。被告牟桂英。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进贤诉被告牟桂英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及委托代理人经本院多次传唤均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告及委托代理人经多次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陶淑珍代理审判员  马建良人民陪审员  马亚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淑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