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市法民初字第7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马进贤与牟桂英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进贤,牟桂英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市法民初字第716号原告马进贤。委托代理人马少贤。被告牟桂英。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进贤诉被告牟桂英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及委托代理人经本院多次传唤均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告及委托代理人经多次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陶淑珍代理审判员 马建良人民陪审员 马亚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淑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