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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中民申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再崔虎子与博瑞特热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崔虎子,博瑞特热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中民申字第0003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崔虎子。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博瑞特热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9812383-4。法定代表人:徐智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化平,安徽今昔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崔虎子因与被申请人博瑞特热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瑞特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宣州区人民法院(2014)宣民一初字第034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崔虎子申请再审称:一、博瑞特公司职能部门单方出具的报告均系伪造且证明人未出庭作证,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事实。2014年8月8日,博瑞特公司车间主任林型健要求崔虎子回家待岗等通知上班,但8月12日博瑞特公司即向崔虎子寄送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博瑞特公司的行为系故意违法,林型健在电话中也承认了该节事实。博瑞特公司工会所作《关于崔虎子同志违纪情况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落款为8月9日,但该意见载明崔虎子旷工已达3日,显然与事实不符。二、依据最高院的相关批复,劳动争议的仲裁期限为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之日起计算,社会保险存续于整个劳动关系期间,同时缴纳社会保险系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故本案崔虎子的仲裁时效起算点应为2014年8月15日,一审判决认为崔虎子要求补缴社会保险的诉讼请求超过一年仲裁时效显然不当。三、一审判决在解除合同通知工会程序上,也有意规避法律规定,偏袒博瑞特公司。综上,崔虎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博瑞特公司提交意见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采信得当。崔虎子在仲裁及一审庭审中均自认了其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岗旷工违法公司规章制度的事实。博瑞特公司车间主任林型健的通话录音不能证实其要求崔虎子回家待岗的事实。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为一年,博瑞特公司已经在2011年为崔虎子办理了相关社会保险,崔虎子于2014年提出补办社会保险的请求,已经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此外,补办社会保险亦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三、崔虎子不在法定时间内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系故意浪费司法资源。综上,崔虎子的再审请求不能成立,请求本院驳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一、博瑞特公司工会所作《关于崔虎子同志违纪情况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的落款虽为8月9日,但崔虎子亦承认博瑞特公司系于8月12日向其寄送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故一审判决认定其违反公司规定旷工达三日的事实正确。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和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博瑞特公司系在2011年为崔虎子办理的相关社会保险,其在2011年即知道和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崔虎子于2014年提出请求补办社会保险,已经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亦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由社会保险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故补缴社会保险亦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此外,崔虎子再审期间的提举的其与博瑞特公司车间主任林型健的通话录音亦不能证实,崔虎子回家待岗系林型健要求的事实。综上,崔虎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崔虎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陆建军审 判 员  曹 沂代理审判员  杨成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崔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