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三执民字第9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易扬与陈模奎、陈亚君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易扬,陈模奎,陈亚君,浙江美仰阀门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三执民字第923号申请执行人:易扬。被执行人:陈模奎。被执行人:陈亚君。被执行人:浙江美仰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浙江三门沿海工业城)。法定代表人:陈模奎,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易扬与陈模奎、陈亚君、浙江美仰阀门制造有限公司(2015)台三执民字第92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台三商初字第1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在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模奎、陈亚君、浙江美仰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陈模奎、陈亚君外出下落不明,且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对此,日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可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台三执民字第923号案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可随时申请对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明湄审 判 员 卢兆军审 判 员 章以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范锦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