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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蜀民二初字第02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周迅、吴绍芝与黄孝蔚、傅妹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迅,吴绍芝,黄孝蔚,傅妹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二初字第02223号原告:周迅,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原告:吴绍芝,女,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委托代理人:蔡如堂,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锋,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孝蔚,女,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傅妹,女,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迅、吴绍芝诉被告黄孝蔚、傅妹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该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汤本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彭丹丹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