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蜀民二初字第02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周迅、吴绍芝与黄孝蔚、傅妹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迅,吴绍芝,黄孝蔚,傅妹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二初字第02223号原告:周迅,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原告:吴绍芝,女,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委托代理人:蔡如堂,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锋,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孝蔚,女,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傅妹,女,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迅、吴绍芝诉被告黄孝蔚、傅妹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该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汤本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彭丹丹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