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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法少民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严某与沈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沈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少民初字第99号原告严某。被告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某与被告沈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某在案件审理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钟国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