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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一初字第018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原告昌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亚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亚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01876号原告:昌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军,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斌,系该联社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安国爽,系该联社工作人员。被告:刘亚文,女,1954年5月6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昌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亚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昌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刘亚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7元,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利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