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温商终字第18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汕头市潮南区靓芬制衣厂与陈兴华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兴华,汕头市潮南区靓芬制衣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商终字第18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兴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汕头市潮南区靓芬制衣厂。法定代表人:周琼霞。委托代理人:林正敏,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琛,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兴华为与被上诉人汕头市潮南区靓芬制衣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瑞安市人民法院(2015)温瑞商初字第12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5年7月24日,本院委托瑞安市人民法院向上诉人陈兴华送达了《受理上诉通知书》,告知其在接到通知书之后七日内预缴上诉受理费4446元,款汇至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行为农行温州市分行,账号为19×××13。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逾期作自动撤诉处理。上诉人陈兴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免交、缓交的司法救助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兴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瑞安市人民法院(2015)温瑞商初字第1262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易景寿审 判 员 王怡然代理审判员 黄丽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瀚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