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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良执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南宁市贝羚制衣有限责任公司与南宁市丰美服装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宁市贝羚制衣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市丰美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良执字第124号申请执行人:南宁市贝羚制衣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金象三区五象南三街38-42号。法定代表人:陈程,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南宁市丰美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沿海开发区金象一区大明路3号。法定代表人:梁长明,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执行南宁市贝羚制衣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南宁市丰美服装有限公司关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于2015年5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先后到金融、房产、工商、车辆、土地以及被执行人经营第去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土地、无房产、无车辆且被执行人已经不再正常生产经营。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院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2014)良民二初字第73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喜杰审判员  冯雪萍审判员  曾石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陆文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