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民初字第4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汪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民初字第4417号原告汪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汪某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汪某撤回对赵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汪某负担。审判员 孔海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