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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中刑执字第7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李进贩卖毒品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普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普中刑执字第787号罪犯李进,男,1987年11月16日出生,哈尼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澜沧县人,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5日作出了(2012)思刑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刑期自2011年11月24日起至2018年11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被告人李进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9月12日以(2012)普中刑终字第11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10月8日,罪犯李进送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罪犯李进在服刑改造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2014)普中刑执字第80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进减刑10个月(刑期至2018年1月23日止)。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于2015年7月31日以(2015)普狱减字第787号减刑建议书,提请本院对罪犯李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耀武、杨晓东,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工作人员李云宏、杨莉文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李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进在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6月至2015年6月获记表扬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提供、经法庭查证属实的罪犯李进的表扬审批表、超分记录和罪犯李进个人思想总结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李进应履行判决所确定的财产刑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实际履行10000元(2014年8月18日减刑裁定中已从宽三个月)。本院认为,罪犯李进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罪犯李进在考核周期,获记表扬2个,可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罪犯李进全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附加财产刑,在减刑时,依法可以适当从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7年5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天宏审判员  张劲松审判员  尚玉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谢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