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黎执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吴启雷、石满昌、吴凤阳申请执行龙远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案
法院
黎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启雷,石满昌,吴凤阳,龙远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黎执字第123号申请执行人吴启雷,男,197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黎平县。申请执行人石满昌,女,1973年6月10日出生,侗族,农民,住贵州省黎平县。申请执行人吴凤阳,男,2011年7月5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黎平县。法定代理人滚碧华,女,1989年9月17日出生,侗族,农民,住贵州省黎平县。系吴凤阳之母。被执行人龙远堂,男,1987年9月19日出生,侗族,农民,住贵州省黎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黎平县人民法院(2015)黎民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8日受理吴启雷、石满昌、吴凤阳申请执行龙远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并向被执行人龙远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向申请执行人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57722.83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657元,申请执行费2335.69元。经向被执行人龙远堂居住地及银行、住建等部门调查了解,均未发现龙远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龙远堂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黎平县人民法院(2015)黎民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粟志文审判员 牛盛高审判员 徐秀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国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