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日商终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日照海川文具有限公司与莒县泓源果蔬食品有限公司、莒县超越果蔬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莒县泓源果蔬食品有限公司,日照海川文具有限公司,莒县超越果蔬有限公司,董凤军,卢立菊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日商终字第1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莒县泓源果蔬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浮来山镇邢家庄一村。法定代表人:焦玉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申有平。委托代理人:刘鑫,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日照海川文具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城区山东中路58号。法定代表人:卢世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瑞发。委托代理人:葛平岭,山东风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莒县超越果蔬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浮来山镇邢家庄二村。法定代表人:董凤军,该公司负责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凤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卢立菊,女。上诉人莒县泓源果蔬食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日照海川文具有限公司、莒县超越果蔬有限公司、董凤军、卢立菊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2014)莒商初字第9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莒县泓源果蔬食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莒县泓源果蔬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莒县泓源果蔬食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27208元,减半收取13604元,由上诉人莒县泓源果蔬食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韩文卓审 判 员 马德健代理审判员 宋海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文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