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攀东刑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姜某某、龙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龙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攀东刑初字第238号公诉机关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某某,男,1972年2月10日出生于四川省青神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四川省青神县瑞峰镇。曾因犯抢劫罪,于1990年7月被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1996年10月2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2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龙某某,男,1992年10月14日出生于四川省雷波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雷波县回龙场乡。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1年6月被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现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2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取保候审。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攀东检公诉刑诉[2015]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某、龙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某某、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6日0时许,被告人龙某某因其朋友李某某与被告人姜某某发生纠纷,龙殴打了姜的朋友易某某后,携刀前往攀枝花市东区攀枝花大道中段796号被告人姜某某的住处,找到姜后二人在楼道上发生冲突。姜某某、龙某某二人持刀互相将对方刺伤。龙某某的伤经医院诊断为腹壁刀刺伤,伴外伤性胃破裂及大网膜血肿、左胸部刀刺伤,伴左侧血气胸及右小腿刀刺伤;姜某某的伤经医院诊断为心脏刀刺伤、左侧血胸、失血性休克。经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姜某某、龙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均为重伤二级。另查明,2014年12月2日,公安人员电话传唤二被告人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二被告人即到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姜某某、龙某某对对方的行为予以谅解并各自承担医疗费用。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户籍资料,鉴定意见,证人李某某、祝某某、易某某、熊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姜某某、龙某某的住院病历,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姜某某与龙某某达成的协议,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姜某某、龙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二被告人接到公安人员电话传唤即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二被告人对对方的行为予以谅解并各自承担医疗费用,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姜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龙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徐坤林代理审判员 王 涓人民陪审员 艾 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郭 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