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南一中刑二终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冯海清犯贩卖毒品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南一中刑二终字第7号原公诉机关文昌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海清,曾用名阿二,男,1967年3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O14年3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文昌市看守所。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审理文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冯海清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2014)文刑初字第462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冯海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元;二、随案移交被告人冯海清2000元、手机一部(Tisi牌金色外壳直板),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冯海清不服,以他是找黄雨萍收取债务,不是去贩卖毒品,且毒品是从黄的身上查获的,一审认定其贩卖甲基苯丙胺13.04克与事实不符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在认定上诉人冯海清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中,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2014)文刑初字第462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伟审判员 马轶人审判员 符敬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雅琴附件: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审核:陈伟撰稿:陈伟校对:刘雅琴印刷:李慧玲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8月18日印制(共印25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