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威文经商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天润曲轴股份有限公司与滁州恒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润曲轴股份有限公司,滁州恒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文经商初字第166号原告天润曲轴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米山镇新发庄村。法定代表人邢运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邹建强,山东德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滁州恒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腰铺南谯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邵玉芳,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润曲轴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滁州恒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润曲轴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润曲轴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丛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