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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青执字第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李世宏与何威军、农燕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世宏,何威军,农燕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青执字第832号申请执行人李世宏。被执行人何威军。被执行人农燕宁。申请执行人李世宏与被执行人何威军、农燕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审理,(2007)青民一初字第6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何威军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4832.53元;二、冻结期限为壹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全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唐蓉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