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青执字第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李世宏与何威军、农燕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世宏,何威军,农燕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青执字第832号申请执行人李世宏。被执行人何威军。被执行人农燕宁。申请执行人李世宏与被执行人何威军、农燕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审理,(2007)青民一初字第6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何威军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4832.53元;二、冻结期限为壹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全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唐蓉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