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民初字第4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孟万奎与周学红、赵大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万奎,周学红,赵大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4015号原告孟万奎。被告周学红。被告赵大光。本院在审理原告孟万奎与被告周学红、赵大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万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