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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民初字第4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孟万奎与周学红、赵大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万奎,周学红,赵大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4015号原告孟万奎。被告周学红。被告赵大光。本院在审理原告孟万奎与被告周学红、赵大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万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