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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市法刑三终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付光健交通肇事案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中心支公司,付某健,陈某艳,刘某德,刘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市法刑三终字第196号原公诉机关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沈阳北路柳岸华庭*层。负责人钟建萌,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付某健,男,197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绥阳县人,农民。2015年3月12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绥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绥阳县看守所。辩护人罗帅,贵州义遵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郭永生,贵州义遵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艳,女,196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绥阳县人,农民。系被害人刘某辉之妻。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德,男,194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绥阳县人,农民。系被害人刘某辉之父。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女,199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绥阳县人,农民。系被害人刘某辉之二女。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男,199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绥阳县人,农民。系被害人刘某辉之长子。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男,199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绥阳县人,农民。系被害人刘某辉之三子。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付某健犯交通肇事罪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艳、刘某德、刘某、刘某、刘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2015)绥刑初字第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付某健、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中心支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审查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2015)绥刑初字第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海波代理审判员  谭展刚代理审判员  肖 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陆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