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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执字第01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吴志珍与陕西创业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志珍,陕西创业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字第01001号申请执行人吴志珍。被执行人陕西创业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升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4)长安民初字第022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志珍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到庭履行的传票,其未到庭,也未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陕西省创业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陕西省创业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毕山祥审判员  杨民利审判员  张育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选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