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执字第01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吴志珍与陕西创业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志珍,陕西创业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字第01001号申请执行人吴志珍。被执行人陕西创业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升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4)长安民初字第022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志珍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到庭履行的传票,其未到庭,也未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陕西省创业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陕西省创业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毕山祥审判员 杨民利审判员 张育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选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