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倴民初字第2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闫允贵与田野、中华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2452号原告:闫允贵。委托代理人:鲁亚萍、田山(实习),河北存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田野。委托代理人:李维山,河北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华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公司。住所地:迁安市迁安镇阜安大路东侧2617号。负责人:商立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蕾,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允贵与被告田野、中华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闫允贵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田野、中华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闫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允贵撤回对被告田野、中华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60元减半收取480元,由原告闫允贵负担(已交纳)。审判员张建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刘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