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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中执字第00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文李与刘卫、阳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李,刘卫,阳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铜中执字第00114号申请执行人:文李,男,198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天门镇龙山行政村湾池组24号被执行人:刘卫,男,197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执行人:阳军,男,197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铜中民二初字第000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22日向被执行人刘卫、阳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卫、阳军拥有土地、房产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卫、阳军名下的土地、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迅审判员 李运华审判员 陈浩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付双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