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泸定民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陈世蓉诉郭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世蓉,郭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泸定民初字第291号原告陈世蓉,女,汉族,42岁,住四川省泸定县。被告郭华,男,汉族,46岁,住四川省泸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世蓉诉被告郭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世蓉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世蓉撤回起诉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世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桑 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吉皮小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