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鲅民一初字第00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张少文与王海龙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少文,王海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鲅民一初字第00658号原告张少文。委托代理人鲍振奎。被告王海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少文诉被告王海龙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少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8元,应交429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田拓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旭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