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扬民终字第1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孙金科与秦声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声荣,孙金科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民终字第12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秦声荣。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金科。委托代理人曹伟,江苏石塔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秦声荣因与被上诉人孙金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4)扬邗民初字第09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07月02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秦声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秦声荣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秦声荣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勇审 判 员  刘文辉代理审判员  郝佳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金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