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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汴民终字第1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6-19

案件名称

通许县万合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郑州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州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许县万合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汴民终字第131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郑州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法定代表人孙广彦,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通许县万合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许县。法定代表人刘明明,该公司经理。上诉人郑州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2015)通民初字第90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由开封仲裁委员会裁决”,但不存在开封仲裁委员会,该仲裁条款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载明合同履行地为施工现场及通许县,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结果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宗振宇审 判 员  苏 芳代理审判员  樊利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