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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执字第3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晋江市振隆纸业包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泉州市鹏鑫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林文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江市振隆纸业包装有限公司,泉州市鹏鑫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林文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执字第3261号申请执行人晋江市振隆纸业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法定代表人吴世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金区,福建晋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泉州市鹏鑫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林文代,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林文代。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晋江市振隆纸业包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泉州市鹏鑫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林文代买卖合同纠纷(2015)晋执字第3261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晋江市振隆纸业包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泉州市鹏鑫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林文代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晋江市振隆纸业包装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郭灿培执行员  李金玲执行员  陈昌演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