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区善武与徐敏、玉林市市政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区善武,徐敏,玉林市市政建筑工程公司,梧州市富民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273号申请执行人:区善武。被执行人:徐敏。被执行人:玉林市市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玉林市白石桥路。法定代表人陈志祺,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梧州市富民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梧州市新兴二路119-1号。法定代表人陈泽宇,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的黄楚培与徐敏、玉林市市政建筑工程公司,梧州市富民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长民初字第1029号民事判决书中,现因被执行人徐敏、玉林市市政建筑工程公司,梧州市富民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长民初字第1029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莫小军审 判 员 郭 萍代理审判员 陈锦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卢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