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初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原告曹某某诉被告谈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谈某某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初字第467号原告曹某某,男,汉族,1976年12月11日生,住淮滨县。被告谈某某,男,汉族,1970年1月28日生,住河南省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谈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闵远林人民陪审员 雷建萍人民陪审员 张清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江法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