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良执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黄喜华与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执 行 裁 定 书(2015)良执字第172号申请执行人黄喜华。黄丽华,女,壮族,1965年8月15日出生,住南宁市良庆区金沙大道北一里**号,公民身份证号码××。黄佐荣,男,壮族,1967年7月10日出生,住南宁市良庆区金沙大道北一里**号,公民身份证号码××。本院在执行黄喜华申请执行黄佐荣、黄丽华关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黄佐荣、黄丽华名下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等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黄佐荣、黄丽华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与申请执行人核实本案执行调查结果,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进入无财产专项管理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良民一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喜杰审判员 廖思养审判员 冯雪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陆文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