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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良执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黄喜华与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执 行 裁 定 书(2015)良执字第172号申请执行人黄喜华。黄丽华,女,壮族,1965年8月15日出生,住南宁市良庆区金沙大道北一里**号,公民身份证号码××。黄佐荣,男,壮族,1967年7月10日出生,住南宁市良庆区金沙大道北一里**号,公民身份证号码××。本院在执行黄喜华申请执行黄佐荣、黄丽华关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黄佐荣、黄丽华名下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等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黄佐荣、黄丽华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与申请执行人核实本案执行调查结果,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进入无财产专项管理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良民一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喜杰审判员  廖思养审判员  冯雪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陆文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