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审三民申字第00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辽宁省中国旅行社与高飞劳动争议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辽宁省中国旅行社,高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审三民申字第0061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辽宁省中国旅行社。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法定代表人:孙建新,该旅行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增平,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小明,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高飞,女,汉族,1982年3月31日出生,住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再审申请人辽宁省中国旅行社因与被申请人高飞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沈中民五终字第016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辽宁省中国旅行社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的主要事实未经质证、辩论,程序违法,使得认定的事实错误。请求撤销原判,并驳回高飞的诉讼请求。辽宁省中国旅行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六)、(九)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依据高飞提供的员工登记表、情况说明等证据,辽宁省中国旅行社商务会奖中心隶属于辽宁省中国旅行社,无独立法人资格。辽宁省中国旅行社工作人员及下属部门的行为,辽宁省中国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责任。高飞于2009年3月入职辽宁省中国旅行社商务会奖中心,辽宁省中国旅行社一直未与高飞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审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判定高飞与辽宁省中国旅行社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及支付高飞相应工资、生活费、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差额及补缴企业应承担部分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并无不当。辽宁省中国旅行社提出原审程序违法及认定事实错误的再审请求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再审申请人辽宁省中国旅行社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辽宁省中国旅行社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许晓东代理审判员 李 侃代理审判员 闫劲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于海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