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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审刑执字第2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代高乐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审刑执字第2222号罪犯代高乐,现在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21日作出(2004)穗中法刑一重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代高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他罪犯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11日作出(2004)粤高法刑一终字第5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对其予以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4年11月26日投入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2005年5月8日转投入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2006年10月24日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辽刑执字第122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2月11日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辽刑执字第25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2012年6月29日经本院以(2012)大审刑执字第161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现刑期至2026年6月10日止。执行机关瓦房店监狱于2015年7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罪犯代高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2013年1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2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现累计兑现记功5次,兑现表扬2次。上述事实,有罪犯代高乐的认罪悔过书、证人证言、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代高乐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代高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刑期自2009年2月11日起至2025年1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微审判员 夏红军审判员 张真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丰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