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1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欢流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欢流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1126号原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姚欣。委托代理人杨阳,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欢流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张大钟。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欢流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倪红霞人民陪审员 李加平人民陪审员 黄文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桑清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