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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民初字第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原告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初字第566号原告蒋某某,女,汉族。被告刘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蒋某某未及时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蒋某某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华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肖 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