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民初字第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原告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初字第566号原告蒋某某,女,汉族。被告刘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蒋某某未及时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蒋某某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华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肖 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