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37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重庆市南川区公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南川区公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刘江,李小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3793号原告重庆市南川区公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西大街9号,组织机构代码70940683-3。法定代表人李忠华,重庆市南川区公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发江,重庆市南川区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江,男,1980年8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现住重庆市南川区。第三人李小兰,女,197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南川区公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江、第三人李小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南川区公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南川区公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南川区公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南川区公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缴纳1408元,由原告重庆市南川区公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