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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蒲民初字第02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原告梁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蒲民初字第02122号原告梁某,女,199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旱阳乡XX村五组。被告刘某某,男,199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孙镇XX村五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就,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 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雪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