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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枝江刑初字第00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宋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枝江刑初字第00154号公诉机关枝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某。枝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枝检公诉刑诉(2015)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枝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绪静、刘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枝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被告人宋某将其在路边摘得的两个罂粟种籽撒种到其屋后的菜地内,进行管理至罂粟在菜地里生长至成熟。2015年4月22日16时许,被枝江市公安局民警查获,经清点共计975株。2015年4月29日,经鉴定,宋某种植的植物系罂粟(非观赏型)。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证据有:物证照片,枝江市公安局《人口详细信息》《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销毁清单》《销毁笔录》等书证,证人文某的证言,被告人宋某的供述和辩解,《关于安福寺镇胡家嘴村宋某种植草本植物的鉴定意见》,枝江市公安局《现场笔录》、现场平面图及照片等。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有效,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违反毒品管制法规,非法种植罂粟,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物品原植物罪,应受刑罚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某犯非法种植物品原植物罪,判处管制九个月,罚金3000元。(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晓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