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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208、00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席世富、杨克勋与万继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席世富、杨克勋,万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208、00257号申请执行人:席世富、杨克勋被执行人:万继席世富、杨克勋与万继提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059号民事调解书、00056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万继所有的鄂a×××××号一汽牌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郝 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继红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266、00267号申请执行人:李党宝、严德凑被执行人:武汉恒生世茂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李党宝、严德凑与武汉恒生世茂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温龙调确字第90、89号民事裁定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武汉恒生世茂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鄂a×××××号雅阁牌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郝虹二○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周继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