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执恢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薛池与韩志贤、韩瑞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池,韩志贤,韩瑞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恢字第227号申请执行人:薛池,退休职工。被执行人:韩志贤,农民。被执行人:韩瑞刚,农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0)宝民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02年10月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02年11月14日裁定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42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款2500元,余款39500元和申请执行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经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恢字第22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一方当事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付款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振江代理审判员 管庆生代理审判员 郭东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贾玉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