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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新执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诚鑫典当有限公司与四川天道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黄麟、明春、陈水德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新执字第489号申请执行人诚鑫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高新路8号。法定代表人吕光全。被执行人四川天道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苍溪县陵江镇人民东路(仙鹤小区B东三单元)。法定代表人黄麟。被执行人黄麟,男,汉族,1965年7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执行人明春,女,汉族,1968年3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被执行人陈水德,男,汉族,1954年11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高新民初字第294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明春的银行存款在694500元范围内予以扣划;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闵建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