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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07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刘彦华与聂连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彦华,聂连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7369号申请执行人刘彦华,居民身份证。被执行人聂连生,居民身份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西民(商)初字第2491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聂连生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聂连生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聂连生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聂连生的银行存款。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聂连生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聂连生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聂连生财产以人民币15000元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38元、执行费125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晓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