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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化法民一初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何兴勇与梁燕清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甲,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茂化法民一初字第315号原告何某甲,。委托代理人梁柱云,广东易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某。委托代理人梁盛居,广东省新时代农场16队职员。原告何某甲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明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梁柱云,��告梁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梁盛居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年××月7日,原告经本村人介绍相识被告,由于双方年龄偏大,双方父母逼婚。次日,原告和被告双方到化州市播扬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结婚登记,结为夫妻关系。婚前,原告和被告双方都没有相互了解各自性格、生活爱好、共同志趣,无建立夫妻的感情。婚后,原告和被告经过一起生活后,发觉彼此性格不合,为了一些事情,争吵不断,逐渐升级大吵大闹,吵得心烦怨恨。于1999年和2000年的期间,原告和被告闹离婚,长期处于争吵,打骂的高度紧张状态,造成原告身心疲惫,对婚姻感到绝望。特别于××××年××月××日生育女儿何某乙,原告和被告双方处于分居,不再一起共同生活至现在,已有六年之久。2015年5月7日,原告主动找到被告为离婚结束有名无实的死亡痛苦的婚姻,不再影响子女身心健康的成长,给子女因父母性格不和长期争吵造成更大的伤害。在当街众目睽睽的情况下,被告见面时破口大骂,还叫其胞弟梁庆夫妇,其妹夫陈波以及三个男子,共同殴打、凌辱原告,造成原告遍体鳞伤,在滴血、流泪。伤透了原告的自尊、人格受到凌辱,直接导致原告和被告感情确以破裂,不再有和好的可能。在婚姻存续的期间,于××××年××月××日婚生儿子叫何周权,××××年××月××日婚生女儿叫何美婷,××××年××月××日婚生女儿叫何敏婷。上述三个子女均在学校读书,在原告家一起生活,不与被告一起共同生活,处于分隔的状态。在婚姻存续的期间,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债务。为了解除痛苦死亡的婚姻,不再危害子女身心健康的成长,根据有关法���的规定,特具状,请人民法院判决:1、判决原告与被告准予离婚;2、判决婚生儿子何周权、女儿何美婷、何敏婷的抚养权归原告,并归原告抚养。被告辩称,我与被告是××××年××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了三个子女,说明我们的夫妻感情基础是牢固的。在佛山的时候我弟弟并没有殴打原告,只是原告与我争吵了两句。为了子女的健康成长,我坚决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初经他人介绍相识谈婚,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了长子何周权,于××××年××月××日生育了长女何美婷,于××××年××月××日生育了次女何敏婷。近年以来,由于原、被告各自都外出打工,聚少离多,夫妻之间因缺乏沟通,致使两人互相猜忌,被告怀疑原告在外面有第三者,夫妻之间为此产生矛盾,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被告夫妻没有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原告于2015年7月3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案经本院调解无效。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是自主自愿的,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后生育有三个子女,夫妻感情较好,夫妻之间产生矛盾的主要原因是双方缺乏沟通、理解所致,现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要求与原告和好,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由于不支持原告的离婚请求,故原告的其他依附于婚姻关系的子女抚养请求,本院也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何某甲与被告梁某离婚。二、驳回原告何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何某甲负责缴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明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邹 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