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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一初字第02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余某某与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02313号原告:余某某,女,住安徽省寿县。被告:裴某某,男,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诉被告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诉讼。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余某某负担。审判员  程德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