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一初字第02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余某某与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02313号原告:余某某,女,住安徽省寿县。被告:裴某某,男,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诉被告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诉讼。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余某某负担。审判员 程德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