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宁民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赵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宁民初字第110号原告:赵某。委托代理人:谷婓斐,浙江士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为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 判 员 朱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任宣合 来源:百度搜索“”